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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海”轮6.10航次船舶适航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5]交他字第3号【发布日期】1995.05.24【实施日期】1995.05.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1994)琼经终字第3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恒海”轮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经营海口到北海往返班轮运输,属近岸航区;1993年6月10日的6.10航次配备三名贺驶人员并有二名持有B类船长证书,符合近岸航行船舶驾驶员值班配备标准。至于船长因病上岸或者因故离船,船舶公司又派不出船长,提出申请由本船大副暂代船长,只要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予以进出港口签证,就构不成该船舶“不适航”。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有权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实话细则作出解释。海南省港航监督局和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均认定该轮该航次的船员配备适航,法院应予以支持。“恒海”同意你院经济庭请示报告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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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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