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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5.06.01【实施日期】1995.06.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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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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