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5]89号【发布日期】1995.07.05【实施日期】1995.07.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