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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边民出境种植罂粟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日期】1995.08.02【实施日期】1995.08.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们送来的《关于处理边民出境种植罂粟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外国边民入境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我国边民出境非法种植罂粟,如果查明其又以非法种植的罂粟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建议删去“批复”(稿)中“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一句。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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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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