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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1995]151号【发布日期】1995.11.30【实施日期】1995.1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发法(刑一)函〔1986〕20号《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来,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据,使许多案件勿需请示也可依法妥善处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案件能及时审结,现对向我院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二、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

四、报送请示案件,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中、高级法院审委会的意见,重大案件以及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原则分歧的案件还须附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审委会、政法委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各自倾向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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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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