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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证券公司与大连连通公司债券兑付纠纷一案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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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5]167号【发布日期】1995.12.07【实施日期】1995.12.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24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债券上,并依票面载明的事项行使和履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件应由债券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兑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由被告大连连通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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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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