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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5]3号【发布日期】1995.01.24【实施日期】1995.01.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遵照执行。并将该通知转告所辖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在没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掌握使用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切实纠正乱收费,禁止诉讼费与岗位责任制挂钩提成。

各地在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计划财务装备局联系。

附:《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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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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