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6]法赔字第1号【发布日期】1996.02.13【实施日期】1996.02.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