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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1996]026号【发布日期】1996.02.18【实施日期】1996.02.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阮北耀 何耀棣 陈子钧 翁家灼 张永贤 练松柏 廖瑶珠 毛云龙 余平仲 李业广

林汉武 高汉钊 黄乾亨 黄颂显 梁乃鹏 梁爱诗 唐天燊 张子源 张恩纯 杨少初

邓尔邦 萧弘毅 黎锦文 戴镇涛 区玉麟 叶天养 叶健民 卢伟诚 刘汉铨 伍杰龄

吕冯美仪吴少鹏 李孟华 李钜林 何新权 罗荣生 罗德丞 周佩芳 周淑娴 钟沛林

高主赐 张懿玲 梁肇汉 曾宇佐 傅德桢 温嘉旋 方 和 邝健能 卢伟强 卢润森

刘铁汉 纪华士 庄月霓 朱佩莹 关惠明 关颖琴 阎尚文 劳洁仪 李业华 李志华

陈世强 陈钧洪 陈韵云 陈志雄 陈清霞 吴 斌 吴国荣 邵信发 何福康 林彦明

张妙嫦 骆健华 胡祖雄 贺 英 姚宝诚 容正达 诸立力 黄志为 彭振球 彭珍妮

简松年 何观乐 俞仲安 黄英豪 黄家镛 方成生 方燕翔 文志昌 马兆林 马绍岳

孔宪淦 廖依敏 卢维干 刘健仪 刘淑棻 关礼雄 吉盈熙 伍振豪 冯礼贤 朱嘉桢

朱锦强 李国庆 李伟民 李凤翔 陈鸿远 陈仲涛 陈启球 陈锦程 陈文汉 陈洪基

陈肇川 陈乐宜 陈远翔 杜伟强 杜景仁 吴少溥 何志强 萧国兴 张有洪 黄张敬瑜

苏合成 苏福祯 杨麟振 杨元彬 杨洪钧 冼国雄 林沛然 林国兴 林国昌 周君倩

周炳朝 金义威 胡永杰 董光显 莫玄炽 康宝驹 唐楚彦 娄瑞馨 黄萃群 黄德成

黄克铨 梁家驹 梁廷锵 蒋尚文 赖发强 雷础雄 简家骢 谭德兴 薛建平 方浩然

王凤仪 王桂埙 马清楠 区颖麟 邓卓恩 邓兆驹 邓秉坚 朱国熙 刘大潜 刘伟槟

刘淑华 庄重庆 张宝强 张德民 李慧贤 李宇祥 李全德 李汉生 萧智林 萧咏仪

何鸿宗 何继昌 何君柱 吴珊仪 苏洁儿 陈耀庄 杨国楚 林文彬 周慧兰 罗慧琦

郑慕智 范伟廉 胡国贤 胡定乐 袁庆文 钟伟雄 洪珀姿 郭匡义 梁锦明 唐国通

徐伯鸣 黄志明 黄 能 蒋瑞福 彭耀樟 彭泽棠 谢鹏元 谢灿华 廖绮云 蔡克刚

黎炎锡 司徒显亮郭立成 翁宗荣 黄德华 陈华增 林永成

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X

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转递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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