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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后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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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6]65号【发布日期】1996.03.21【实施日期】1996.03.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经一请字(1994)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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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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