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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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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6.06.21【实施日期】1996.06.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航重庆分局看守所是依法设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至于该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的管辖问题,应按与案件管辖相一致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该看守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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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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