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6]20号【发布日期】1996.06.26【实施日期】1996.06.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对法官的理论、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法官培训工作;

(二)审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导考核工作;

(三)依据法官等级编制、评定、晋升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

第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核期间设考试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