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6.06.27【实施日期】1996.06.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关系极为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起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决定》施行准备工作,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请你们共同研究,有重点地选择几个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提起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围;在审判中,审判长如何组织庭审活动;公诉人在庭审中怎样进行指控和证明犯罪;庭审中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如何开展;证人如何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都可参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试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取得经验,并做好总结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组织未开展试点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观摩、学习,促进经验交流。
试点单位确定后,请于7月15日前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和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