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1996]91号【发布日期】1996.09.09【实施日期】1996.09.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进一步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比例标准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近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