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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6]141号【发布日期】1996.09.09【实施日期】1996.09.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浙法经字7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间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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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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