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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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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6]行他字第23号【发布日期】1996.09.23【实施日期】1996.09.2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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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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