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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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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6]经他字第26号【发布日期】1996.10.10【实施日期】1996.10.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是正确的。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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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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