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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10.30【实施日期】1996.10.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川高法申民字第6号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方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在担保方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贷得的250万元挪作它用,属改变合同的主要内容。贷款方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收到借款方商业公司的退回款250万元后,以“代单位转款”名义擅自划转170万元给借款方商业公司使用,是投资公司的过错。据此,成都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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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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