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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经他字第08号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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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6]经他字第27号【发布日期】1996.11.03【实施日期】1996.1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经他字第08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邵武市水北经济联合公司和香港胜龙针织厂间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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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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