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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狠抓涉税犯罪办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反贪字[1996]58号【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已经开始,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推动打击涉税犯罪斗争深入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大检查任务顺利完成。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税收秩序,抑制物价上涨,促进廉政建设,确保财税、价格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全面完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税收领域中的各种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不法企业采取多种手段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或利用虚开、伪造的增值税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尤其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进去,使涉税犯罪与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多种犯罪交织,加剧了腐败之风,毒化了社会环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查处涉税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根据当地统一部署,及时制定配合大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加以落实,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重大案件。要从大检查发现的线索中,选择几件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涉税犯罪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查处,省、地级检察院要在办重大案件方面起带头作用,同时,加强对下院的督促指导。各地要结合这次大检查的内容和本地实际,确定办案工作的重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法人单位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的重大案件,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对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也要坚决查处。要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认真执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办案中要注意深挖犯罪,坚决查办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三、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大检查工作期间,各级检察机关要责成专人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大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对多环节、跨地区犯罪案件,在顾全大局,加强协调指挥和协同作战,并积极组织对在逃人犯的追捕工作。

四、结合查办重大典型案件,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综合治理。大检查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对所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扩大办案效果,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同时要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改善管理,消除隐患。

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就配合大检查、查办涉税犯罪案件的情况向高检院写出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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