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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1996]32号【发布日期】1996.11.15【实施日期】1996.11.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立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就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人民检察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鉴于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已对检察事业长远发展作出规划,现特就检察机关今后5年乃至15年加强自身精神文明建设、造就高素质检察队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加强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摆到战略地位

(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世纪之交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为加强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队伍是以检察官和党员为主体的队伍,理应有更高的精神文明建设标准。检察机关要履行做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战备任务。

(二)在国际新旧战略格局转换、敌对势力加紧对我西化分化,国内新旧经济体制转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历史条件下,检察队伍不仅面对繁重任务的挑战,而且要经受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坚强战士,又是被腐蚀的重点对象。我们不能低估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现象侵蚀的严重性,不能低估新时期提高队伍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艰巨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引导检察人员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全局与局部、权力与职责、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何有效消除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某些消极因素对检察队伍的影响,有力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振奋起全体检察人员的政治热情和献身精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协调发展,是跨世纪的历史性课题。

(三)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确立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检察工作方针和“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队伍建设方针,形成了“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一手抓业务素质、一手抓政治素质”的队伍建设思路;颁发实施《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开展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检察官法》,推动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道德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涌现出一大批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有效地保证了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必须看到,一些检察院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少数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淡化,骄傲蛮横,吃拿卡要,特权思想有所滋长;屈从权势、囿于私情,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屡有发生;轻易抓人放人、滥用械具、刑讯逼供问题增多;受利益趋动,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屡禁不止;有的职业道德失范,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在侵蚀着检察队伍的肌体,队伍的精神状态、道德修养、纪律作风和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立了“九五”期间乃至未来十五年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完成跨世纪的检察重任有赖于检察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建设更加文明的检察队伍和更加文明的检察机关,走以提高队伍内在素质为重点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之路。各级检察机关都应从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着眼,在把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搞得更好的同时,切实把加强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摆在战略位置,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察机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贯彻落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一个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如何,主要应通过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的成效来检验。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实践,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路子,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地抓好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进检察工作,完善检察制度,发展检察事业。

(五)今后15年检察机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以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坚持清正廉明、护法为民为主要特征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增强文化科学水平、检察业务水平、政策法律水平为主要标志的业务文化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勤奋廉洁、严谨求实、令行禁止、团结高效为基本要求的纪律作风素质的显著提高。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道德高尚、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人民检察队伍,建立具有检察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形成精神文明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画。

(六)着眼未来,狠抓当前,重在建设,务求落实。“九五”期间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防止和克服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建立起检察长亲自抓、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清除检察队伍自身的消极腐败现象,纠正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严防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法律监督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和脱离群众的现象,增进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与工农群众的感情;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强化办案第一线人员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加强检察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激励和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着力培养本系统有影响力、感召的先进典型,创建更多的“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力争在文化建设和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有较大改善。

三、大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七)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检察人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政治素质的提高带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认真落实《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各级院每年都要突出不同重点,制定理论学习计划,并狠抓落实。学习要强调学原著,强调掌握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强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重点钻研马克思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不断提高检察人员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法律监督问题的能力,自觉坚持唯物论和辨证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为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坚持反腐败查办大要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格局,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做到理论上明白、方向上明确、政治上坚定。

(八)要紧密联系检察人员的思想工作实际,下大力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秉公执法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侵蚀。组织编写具有检察特点的政治教育系列教材。大力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教育要注重基础,系统灌输,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九)要把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和年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重点。坚持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按规定进党校轮训。以增强党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主要内容,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教育,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江总书记对年轻干部提出的“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的要求,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培养一大批能够跨世纪担当领导重任的检察事业的接班人。

四、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十)检察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职业道德基本内容是: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直不阿、护法为民。核心是清正廉明,护法为民。

(十一)坚定检察职业信念。加强系统的多种形式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每年结合执法执纪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进人员必须接受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时间较长的培训班,都要开设职业道德课程。重视创造有利于良好职业道德养成的环境、条件和气氛,通过培养树立检察系统有影响力、有时代特点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引导检察人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通过组织参观访问、升国旗、唱国歌、唱《检察官之歌》、向国旗宣誓和向英烈学习等活动,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把“爱党爱国爱人民”与“爱检爱岗爱本职”有机统一起来,坚定献身检察、建功立业的职业信念。

(十二)强化检察职业责任。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教育,明确应承担的职业义务,不断增强检察人员的国家意识、宪法意识和全局观念,增强维护中央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政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业责任感。引导检察人员以对法律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的严肃态度,坚持真理,秉公办事,确保在法律监督活动的各个环节恪守职责。

(十三)严肃检察职业纪律。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方针,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祛除消极腐败现象。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纪律作风整顿,切实杜绝违法办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纠正少数检察机关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抵制说情风、送礼风。全面推进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领导的作用,严肃查处违法乱纪,问题严重的要向系统通报或公开曝光。下级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违法违纪和下级院检察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上级检察机关督查或直接查处。严肃追究查处不力的领导的责任。

(十四)改进检察职业作风。培养勤政务实、廉洁奉公的作风,反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不正之风;培养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创业、励精图治、知难而进、勤俭朴素的作风,反对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培养实事求是、耐心细致的作风,反对主观武断、粗暴蛮横的霸道作风;培养谦虚谨慎、礼貌文明、不骄不躁的作风,反对耍特权、逞威风、盛气凌人、欺辱群众的恶劣作风;培养认真负责、令行禁止、团结高效的作风,反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松懈拖拉的虚浮作风。

(十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检察官法》管理队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搞好违法违纪预防工作。认真落实高检院下发的关于检察官考试、培训、考核、辞职、辞退、纪律处分和增编进人的一系列规定,健全和推行干部任职回避、岗位交流和异地交流制度,完善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强化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秉公执法的检察官。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把发动人民群众评议检风作为一项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确保专人负责受理;按照条件聘请“检风监督员”,请发案单位填写“廉洁办案监督卡”,实行办案回访和跟踪监督等制度,并根据群众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和人民群众作出报告和说明。

(十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把思想道德建设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和检察人员家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引导大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尊老爱幼,和睦邻里,扶困济贫,见义勇为。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平等、互助、和睦、幸福的家庭气氛。

(十七)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重视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习人民解放军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借鉴国外检察职业道德的有益成份,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五、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

(十八)把教育培训作为战略任务,进一步改善检察队伍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认真落实《1996——2000年全国检察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未来五年,省级检察官培训基地要形成适应本地区需要的规模,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重视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设施装备水平。重点抓好岗位职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初任检察官和书记员任职资格及晋升培训,限期完成对没有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检察官的培训。“九五”期间,每个检察人员至少参加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创造条件,鼓励自学,更新知识。重视加强基本功训练,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精通本职业务,培养一批法律专家和业务尖子,努力培养和增加实际工作需要的双学历人才,地市级以上院要有计划地引进和培养一批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十九)向科技要战斗力。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和检察科技知识,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检察队伍,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学习、吸收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强检察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改善办案技术装备和设施,逐步实现办案手段和办公条件现代化。

(二十)努力发展检察宣传文化事业。注意依靠自身和社会力量,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宣传文化人才。加强法学和检察理论研究,重视学习运用新法律,围绕办案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坚持新闻宣传、文学艺术的正确导向。检察出版工作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进一步办好《检察日报》和有关刊物。重视反映检察题材和当代检察官精神风貌的电影电视和其他形式的文学创作。组织推荐优秀影视或文学作品、理论文章等参加全国的“五个一工程”评选。地市级以上院和有条件的县区院,要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适时组织业余文艺演出或汇演,组织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竞赛,组织优秀摄影、绘画、书法评展,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身体素质。重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基层文化生活。

六、扎实开展有检察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十一)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活动。“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是:有政治坚定、团结协调、充分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班子;有政治强、业务精、道德好、执法公、纪律严、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有规范化、科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管理机制;有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业务工作成果;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有党政机关认可、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形象。各级院每年的创建活动都要有重点地突出一两个主题,动员广大检察人员参与。制定明确、量化的文明单位和个人考核标准,将创建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创建“文明检察院”活动中,上级院要作表率。“九五”期间,力争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检察院进入本系统和当地的“文明单位”行列。

(二十二)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执行《检察机关奖励办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各项工作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系统和社会公布宣扬,努力形成奋发进取、文明向上的良好气围。

(二十三)开展评选杰出的检察官、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活动。分别制定各类优秀专门人才的评比办法,明确标准,严密组织,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活动。地市级以上院,要建立“优秀专门人才档案库”,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

(二十四)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评选“文明接待室”,规范文明接待用语,普及文明办案规范化用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诚恳,认真负责,主动为群众排优解难, 

化解矛盾。提倡制定“院训”、讲普通话,工作时间要检容严整,“窗口”部门要挂牌办公。

(二十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形象建设。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社会公认的要求,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关于检察官形象的大讨论。达到自我教育、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目的。各级院要引导检察人员维护检察机关和自身的良好形象,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实践中塑造形象,在不断克服自身不足中完善形象,在为人民实实在在谋利益中光大形象,树立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护法卫士”形象。

(二十六)以服务人民、联系群众、汲取营养、宣传法制为宗旨,开展检民共建活动。重点是帮助共建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建章立制,多办实事,搞好犯罪预防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服务社会,提高自己。防止共建活动庸俗化,不准借共建之机侵占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违反法律政策为代价谋取局部利益。

七、加强和改善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各级院党组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认真落实当地党委的有关部署。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九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纳入部门及个人岗位责任目标,使之与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相配套。各级院党组要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决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日常工作中,要确保精神文明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协调发展。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坚持检察长负总责,一把手“两手抓”。认真落实党的建设和各项任务,强化各项党内生活制度,以党的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八)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从严治检”要从“长”严起。各级检察长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中的实干家,办案的带头人,严格执法的模范,勤政廉政的表率,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取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发言权和领导权。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二十九)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投入。各级院要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争取计划、财政部门支持,力求逐年有所增加。关心爱护检察人员,改善物质文化条件。重视对办公生活环境的绿化、美化和净化,愉悦心境,陶冶情操。到“九五”末和下世纪初,各级院都应努力争取有较好的办公用房和住宅,有适应办案需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有较为先进而适用的办公设备,有较好的生活福利条件,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从优待警的要求。

(三十)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上级院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宏观指导,各级院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检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迅捷、有序、高效的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队伍建设,提高他们抓精神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支持他们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规划分解为按阶段、分步骤的实施计划,列为各个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努力形成方方面面齐抓共管、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格局。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督促检查作为各级院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条件,未能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由于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院每年都要对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发展。

各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军事检察院依据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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