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12.05【实施日期】1996.12.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提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积极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老年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要与审判活动有机结合,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范围的公开审判,以案讲法,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阐释法律,宣传典型,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国老年人事业的发展。
三、严格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告诉、检举,要依法及时收案,及时审理;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要尽可能做到方便老年人进行诉讼,简化繁琐的诉讼手续;对残害、虐待、遗弃老年人,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轻纵。
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对涉老案件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