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诺和诺德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际中医药科技开发公司经销协议纠纷案的报告的复函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6]449号【发布日期】1996.12.20【实施日期】1996.12.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琼经函字第2号关于审理诺和诺德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际中医药科技开发公司经销协议纠纷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报告中的意见,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无明确的仲裁机构而无法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请你院接此函后继续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