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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6]13号【发布日期】1996.05.02【实施日期】1996.05.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这个《条例》对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准确把握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条件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工作实践,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使广大公民了解《条例》的内容和执行《条例》的意义,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级法院要把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为司法警察业务训练的重点内容,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的司法警察的培训。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制定训练计划,设置训练科目,安排训练内容,集中时间训练。通过组织观摩、实际演练,提高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配发和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各级法院要教育全体司法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司法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要教育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督察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同时,要教育司法警察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司法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适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要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防止警械和武器丢失、被盗。

在贯彻落实《条例》和本《通知》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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