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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法[1996]8号【发布日期】1996.01.30【实施日期】1996.0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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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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