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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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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1号【发布日期】1997.10.29【实施日期】1997.10.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请字第0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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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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