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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7]行他字第15号【发布日期】1997.10.27【实施日期】1997.10.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陕高法行监字第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县委工交财贸部作出的“免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视为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故市第二运输公司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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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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