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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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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7.10.16【实施日期】1997.10.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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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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