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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高检会[1997]3号【发布日期】1997.09.19【实施日期】1997.09.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85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为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需要,相继建立了内设税务检察机构,并在税务部门派驻了一批税务检察室。各级税务检察机构认真贯彻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检税双方紧密合作,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依法打击各类涉税犯罪活动。十多年来,共查办各类涉税犯罪案件78500余件,为国家挽回税款64亿余元,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作了调整,涉税犯罪案件不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为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现对税务检察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涉税犯罪案件。今后税务部门查办的涉税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须报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

二、检察机关派驻税务部门的税务检察机构,要抓紧进行清理,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基础上最迟于年底前撤离,人员分别由检察、税务机关根据本人业务特长和工作需要做出妥善安排。检察机关内设的税务检察机构也要相应调整,人员原则上并入反贪污贿赂部门。

三、在税务检察机构撤销前后一段时间内,各地要认真负责地继续办结1996年立案在侦的涉税犯罪案件。对1997年受理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管辖的衔接工作,防止造成执法空白。

四、税务检察机构现有的装备及办公设施等,有关检察、税务机关要按照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长期的反涉税犯罪斗争中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税务检察机构撤销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在职能范围内一如既往地维护国家税收工作,作好涉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从事税务检察工作的同志要顾全大局,正确对待管辖的变化和机构撤并,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做出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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