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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秀英等四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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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6]赔他字第6号【发布日期】1997.08.04【实施日期】1997.08.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年12月20日《关于张秀英等4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答复如下:
张秀英等4人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弥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秀英等4人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秀英等四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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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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