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7.06.27【实施日期】1997.06.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7]5号),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检察机关特点和实际,特就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巡视制度
(一)省级以上检察院都应建立巡视制度。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退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正、副检察长和厅级以上干部中选派。由纪检组征求政工部门意见后提出名单,报院党组批准;工作人员从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组织或业务部门中选派,报院党组批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下级检察院党组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检察院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执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检察队伍遵纪守法、公正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三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纪检组将各巡视组情况汇总后,报同级院党组阅研,并同时上报高检院纪检组。
(三)巡视组可列席所到检察院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个别谈话、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到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巡视单位的工作和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巡视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深人实际,联系群众,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五)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视组到下级检察院巡视,可结合工作总结、执法执纪大检查或检察机关的重大任务、活动等时机进行。
二、关于发现同级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纪检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纪检组报告的制度
(一)纪检组发现同级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做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其意见、党组及其成员的违纪情况,初核的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的纪检组,同时报告同级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上级检察院纪检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在7日内给予答复,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导。必要时,上级院纪检组可与下级院纪检组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二)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纪检组。上级检察院纪检组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接到报告的10日内做出处理。需要立案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各级纪检组要严格执行初核及上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如发现上述问题不报告、不查处,就是失职,严重的要追究纪检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接到对下级检察院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的制度
(一)纪检组从各种渠道接到对下一级检察院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押。但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核查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材料,可以不报。
(二)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表》(格式附后),每月上报一次。问题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需要初核或立案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收到《检举控告表》后,对需要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下级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检组书面申明,上一级纪检组应给予答复。上一级纪检组提出过处理意见的,其办理结果要报告上一级纪检组。
四、关于干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组意见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政工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检察院纪检组的意见。政工部门根据纪检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党组讨论。
(二)在政工部门考察时,纪检组应如实反映、提供所掌握的该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
(三)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政工部门应向纪检组发出《拟提拔任用干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情况征求意见表》(格式附后),纪检组应及时研究并填写意见,由组长签名后反馈给政工部门。对经纪检部门核实,在廉政、勤政方面有问题不宜提拔任用的,政工部门不得提交党组讨论;遇有纪检组同政工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政工部门若提请党组讨论,必须向党组如实说明纪检组的意见;对未经核实但群众反映或举报具有影响本人提拔任用性质问题的,政工部门应暂缓研究,待问题查清后,由纪检组将情况转告政工部门,视情再研究是否提交党组讨论。
(四)纪检组与政工部门要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掌握的干部有关廉政、勤政的情况,遵纪守法的情况以及群众的反映,应及时向政工部门通报;政工部门应经常、主动地到纪检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关于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的制度
(一)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监察处(科)处(科)长、副处(科)长。
(二)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调动,政工部门必须在征得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求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可以采用发函、去人听取意见或者请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考察等形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如确需兼任,政工部门事先必须征得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报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各级检察院党组、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五项制度”,政工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拒不执行或违反“五项制度”,干预。阻挠“五项制度”落实,打击报复落实“五项制度”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