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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1997]13号【发布日期】1997.05.30【实施日期】1997.05.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颁布施行。这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若干规定》对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务必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抓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要结合目前检察队伍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充分认识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当前特别强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是多我们党员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提出来的。各级检察长要把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决贯彻落实《若干规定》。要将加强队伍廉政、勤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结合起来,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对照《若干规定》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哪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首先着力解决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要注意搞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发挥各部门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检察机关落实《若干规定》需要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大力精简各种会议,压缩会议费开支。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对今年拟召开的会议要逐个进行论证,能不开的不开,可合并的合并,该压缩规模的压缩规模。各业务部门召开会议,要采取经费包干的办法,就会议内容、解决的问题、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所需经费等事项,事先写出专题报告,报经检察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召开。一般情况下,业务会议不要求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参加。今年,高检院的会议经费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压缩2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地区自行组织的联谊性质的研讨会、交流会、区域片会等,今后一律不开。

(二)坚决制止吃喝玩乐等奢侈之风。高检院重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娱乐和钱物;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到营业性歌舞厅、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场所活动。下级检察人员扔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宴请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上级检察机关的人员到下级检察机关出差,要严格执行当地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借机游山玩水。要认真落实“禁酒令”,不得违反规定饮酒,禁止酗酒。

(三)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企事业单位或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严禁在发案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类开支费用。严禁以“共建”、“检察官学会会员单位”和应聘法律顾问等名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钱物,乱拉赞助。

(四)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不准以成立机构、办公楼落成、庆功表彰等名义搞庆典活动,更不得借机敛财、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五)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对扣押物品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扣押物品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执行配车、用车和更换汽车的有关规定,严禁把公用车辆变为单位领导和个人的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标准装修车辆。要加强对警用车辆的管理,各级检察机关要对警用车进行一次清理,除警务部门外,非办案部门一律不许装备警车,已装备的,要同办案部门进行更换或改装。办案部门装备的警用车辆,非公务需要,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得用于个人上下班、旅游和办私事。

(七)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配备和使用范围。移动电话应作为公用通讯工具使用,一般不配备给个人。贫困地区的检察机关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配备移动电话。

(八)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三、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坚决查办一批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按照中纪委八次全会的部署,在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的同时,坚决查办发生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和司法活动中的卖官鬻爵、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现已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确定一批近期内经过努力能够突破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力争在今年10月1日之前抓出结果。

四、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落实《若干规定》的监督检查。既要发现、宣传、表彰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好典型,也要对哪些影响恶劣的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现象公开揭露,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将贯彻落实取得实效的情况,每半个月向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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