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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6号【发布日期】1997.06.04【实施日期】1997.06.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举报涉嫌拉运假酒的特定车辆进行堵截,并对所载涉嫌假酒采取暂扣措施,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明令禁止的上路设卡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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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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