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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1997]120号【发布日期】1997.04.06【实施日期】1997.04.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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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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