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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啤酒厂破产案中转让“天鹅”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7.03.11【实施日期】1997.03.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来材料,知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啤酒厂破产一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建设银行上海三支行及“天鹅”牌上海啤酒商标的独占使用人上海啤酒有限公司向有关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反映:上海啤酒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天鹅”等注册商标,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反映上海啤酒厂企业破产清算组追认该项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经研究认为,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则有关“天鹅”等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关注册商标权应并入破产财产,经评估后依照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你院监督指导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注册商标转让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有关各方的异议,并将处理结果尽快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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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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