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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执行异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经他字第3号【发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吉高法经监字第4号《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你院所报案卷材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的意见。关于以何种程序处理29台别拉兹货车问题,我院认为应撤销原各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就该批货车所作出的扣押、变卖等裁定书,将该批货车返还给案外人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但该公司应承担该批货车进口时,俄白俄汽车修配实业有限公司所实际垫付的费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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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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