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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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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7]32号【发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量,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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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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