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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栋伤害赔偿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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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6]法赔他字第3号【发布日期】1997.01.31【实施日期】1997.01.3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王栋伤害案经济赔偿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栋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王栋追偿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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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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