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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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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7〕7号【发布日期】1997.11.16【实施日期】1997.11.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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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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