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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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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7]赔他字第14号【发布日期】1998.03.11【实施日期】1998.03.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0月30日〔1997〕法赔字第08号《关于孙赤兵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属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未被羁押。因此,对孙赤兵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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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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