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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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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7]赔他字第10号【发布日期】1998.03.11【实施日期】1998.03.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7月22日〔1997〕粤法赔字第1号《关于赔偿请求人在刑罚执行期间保外就医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朱海在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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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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