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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政字[1998]21号【发布日期】1998.07.29【实施日期】1998.07.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 的请示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此,有关“解除处分”的规定,只适用于该规定实施后受处分的人员。

对于《规定》施行前受开除以外处分的人员,其处分时间已达到《规定》相应的解除处分期限的,可参照《规定》的精神,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需要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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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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