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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8]12号【发布日期】1998.06.23【实施日期】1998.07.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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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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