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8]法行字第4号【发布日期】1998.07.07【实施日期】1998.07.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请示”(〔1998〕内法行请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系民事责任。该条未就民事责任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本案被告就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法津依据,属越权行为。
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