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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树华、王英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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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8]行他字第10号【发布日期】1998.08.19【实施日期】1998.08.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树华、王英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1.收容审查属于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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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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