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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1998]7号【发布日期】1998.08.21【实施日期】1998.08.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认真倾听代表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是检察机关尊重人民代表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代表改进检察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为使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高检发〔1998〕1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与人大代表联系态度要诚恳,接待要热情,接谈要耐心,工作要认真,方法要得当。

3、对人大代表批评的具体人和事、转办的案件、来函等,要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把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动力。

二、工作内容

5、受理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话及转交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变的案件等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7、向全国人大代表反馈其意见、建议、转交案件的办理情况。

8、向全国人大代表发送高检院送阅的文件、资料。

9、组织开展走访全国人大代表活动。

10、组织接待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

11、组织协调落实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工作部门

12、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

13、各省级检察院受高检院委托承办相关事务,省级检察院办公室要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并同高检院办公厅保持联系。

四、代表议案、建议及转交材料的受理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话及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统一由办公厅承办部门负责接收。

15、办公厅收到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或转来的材料后,要核对代表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并连同内容一并登记、摘要造册。

五、代表议案、建议、转交案件等具体事项的办理、反馈和答复

16、办公厅要根据代表的议案、建议、转交的案件等具体事项的内容,提出分办方案,呈送院领导审批后,交高检院有关内设机构或有关省级院办理。

17、各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的办理,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处理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对具体案件,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快办快结。

18、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转交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其他事项应在2个月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案情复杂或已进入司法程序不能如期办结的,届时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19、办公厅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转交的案件等具体事项,要列入督办,及时催报办理结果。

20、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具体事项或案件,要层报高检院办公厅,由办公厅报院领导审批后交办,办结之后向办公厅报告结果。属于地方检察院可以即办的一般事项,由该检察院承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层报高检院办公厅备案。

21、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的答复稿,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报院领导签发后,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一格式答复代表,主送人大代表,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2、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等具体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由办公厅报院领导审批后,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的形式答复代表。专用函由代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送代表,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3、对人大代表给高检院的一般来信,送院领导阅后,由办公厅起草复信向代表反馈,报院领导审批签发。

24、给人大代表的复函,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说大话、空话、套话。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期办结的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作必要的说明。

六、向全国人大代表送阅材料

25、办公厅不定期编发专送人大代表参阅的《检察要况》,通报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移交案件等事项的综合情况。

26、工作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住地在京的代表,由办公厅组织送阅;香港团、台湾团的代表由办公厅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委托送阅;解放军代表团的代表委托军事检察院组织送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的代表委托各省级检察院组织送阅。

27、送阅材料采取面交和函寄两种形式

七、走访人大代表

28、每年组织一次普遍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直接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9、走访代表的活动由高检院领导和省级院领导带队,代表人数较多的省份,可委托分、州、市院检察长带队。

30、走访代表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到代表所在单位登门拜访的形式。

八、组织接待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

31、高检院、省级院和地级院要不定期地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情况。省级院可以组织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省范围内视察检察工作。

32、对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评议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关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准备,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代表所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

九、其他

33、高检院每年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办公厅负责报告的综合起草工作。

34、各省级院要及时将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送阅材料等工作报告高检院,每年的1月要将上一年度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综合情况向高检院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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