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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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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8]22号【发布日期】1998.08.31【实施日期】1998.09.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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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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