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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8]81号【发布日期】1998.08.31【实施日期】1998.08.3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8〕64号《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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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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