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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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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8]117号【发布日期】1998.11.16【实施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2号《关于法院能否受理农民拒绝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院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不符合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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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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