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计[1998]25号【发布日期】1998.11.16【实施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国家安全部第八局、司法部计划财务司:

最近,军队、武警、政法系统的警车和其它业务用车在北京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比较突出,中央领导对此提出了批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对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北京市公安局遵照指示,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和管理,查扣了一批军队、武警、政法系统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做好工作,请你局(司)对本院、部机关及本系统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悬挂警车号牌、喷涂蓝白道的警车和依照有关法规准许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凡不符合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应予拆除。警车严禁出借、出租。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除紧急警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在明令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使用警报器。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