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计[1998]25号【发布日期】1998.11.16【实施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国家安全部第八局、司法部计划财务司:
最近,军队、武警、政法系统的警车和其它业务用车在北京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比较突出,中央领导对此提出了批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对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北京市公安局遵照指示,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和管理,查扣了一批军队、武警、政法系统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做好工作,请你局(司)对本院、部机关及本系统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悬挂警车号牌、喷涂蓝白道的警车和依照有关法规准许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凡不符合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应予拆除。警车严禁出借、出租。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除紧急警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在明令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使用警报器。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